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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下加工制度:合法利用关税异常指南

更新:2026-07-10· 阅读约 14 分钟· Türkçe 原文

快速摘要

**海关监管下加工制度(GKAİ)**允许未进入自由流通的货物在不缴纳进口税的情况下进行加工,由此产生的**加工产品按其自身(更低的)税率**进入自由流通。该制度仅适用于加工产品税率低于进口货物税率的操作——即存在关税异常的情况——以及为确保符合自由流通所需技术法规的目的。许可由海关管理部门向土耳其海关区内的居民颁发;最长期限为两年,制度结案申请期限为期限届满后一个月。违反制度规定将导致货物完税价格两倍的行政罚款。

土耳其海关法规中最鲜为人知但正确运用时能带来最高税收节省的制度之一是海关监管下加工制度(简称GKAİ)。该制度因处于保税加工制度的阴影下,许多进口商从未注意到它。然而其逻辑非常清晰:在某些情况下,产品的原材料比用该原材料生产的最终产品承担更高的关税。这种倒挂现象在文献中被称为关税异常,对本地生产商构成阻碍——因为进口原材料在土耳其生产比直接进口最终产品更昂贵。

GKAİ制度正是为纠正这种异常而存在。进口货物在不缴纳进口税且不受贸易政策措施约束的情况下在土耳其海关区内加工;加工产生的加工产品按其自身(更低的)税率进入自由流通。结果是在土耳其进行生产不会因进口而受到惩罚。

本指南基于主要法源——4458 sy.海关法、海关条例和2009/15481号决定——阐述该制度的法律框架,涵盖从许可申请到制度结案以及违规处罚的全过程。

制度的法律依据

GKAİ制度在1999年10月27日通过的4458 sy.海关法(公报:04.11.1999,编号23866)第二部分经济效应海关制度章节的md. 123至127中规定。

法律实施细则载于海关条例(公报:07.10.2009,编号27369重复):

主题依据
制度定义和适用范围4458 sy. K. md. 123 / 海关条例md. 370
许可和许可条件4458 sy. K. md. 124
经济条件海关条例md. 312/3
期限、结案、产出率4458 sy. K. md. 125 / 海关条例md. 372, 374
未变更货物和中间产品税4458 sy. K. md. 126 / 海关条例md. 374/2
优惠关税适用4458 sy. K. md. 127
制度进入申报和担保海关条例md. 373
加工产品的海关价值海关条例md. 375
制度结案申请海关条例md. 325
制度违规处罚4458 sy. K. md. 238

需要强调一点:条例中规定经济条件满足的**md. 371条款已于2014年12月2日第29193号官方公报(Resmî Gazete)公布的修订中废止。**经济条件审查目前根据适用于所有经济效应制度的共同规定md. 312进行。旧资料中仍可见对md. 371的引用;该引用已失效。

制度具体作用是什么?

根据法律md. 123规定,GKAİ制度允许未进入自由流通的货物在土耳其海关区内不受进口税或贸易政策措施约束地进行改变其性质或状态的操作,由此获得的产品按海关税进入自由流通。获得的产品称为加工产品。

这里的关键表述是"按海关税进入自由流通"。税款不是基于进口原材料,而是基于产生的加工产品的税则号列和税率计算。该制度的全部经济意义就蕴含在这句话中。

制度适用的两种情况

海关条例md. 370仅在两种情况下开放制度大门:

**1. 关税异常(md. 370/1)。**制度适用于"加工产品的进口税低于其所含进口产品税的操作"。即原材料税率必须高于最终产品税率。如不满足此条件,制度就失去经济功能,不予许可。

**2. 技术法规合规(md. 370/2)。**制度也适用于"为确保符合自由流通时要求的某些技术法规而需进行加工活动的货物"。这第二种情况乍看不显眼,但实践中非常有价值:如果进口货物原状无法在土耳其市场销售——例如需要贴标签、警示标识、更换某个部件或使其符合标准——可在海关监管下进行这些操作,只有在符合要求后才进入自由流通。

第二种情况可视为产品安全检查中被扣留货物的救济机制。在TAREKS和产品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规的货物,可在海关监管下使其合规,而非退运或销毁。

许可:谁、向哪里、在什么条件下申请?

许可机关和申请

法律md. 124/1规定明确:海关监管下加工许可**根据进行或委托加工工作的人的申请由海关管理部门颁发。**申请不是向贸易部中央机构,而是向相关海关管理局提出。这是该制度与保税加工制度最实际的区别之一——DİİB是在部级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独立文件程序。

根据贸易部关于该主题的说明,申请通过数据处理技术——单一窗口系统——向相关海关管理部门提出。

四项许可条件(md. 124/2)

许可仅授予土耳其海关区内的居民,且须满足以下全部四项条件:

**a) 同一性条件。**必须能够在加工产品中识别进口货物。海关管理部门在自由流通进入时必须能够追踪哪些进口投入转化为哪些产品。

**b) 返回不经济。**货物加工后,将其恢复到制度适用时的性质或状态在经济上不可行。操作必须是真实且不可逆的转化;简单包装不符合此标准。

c) 不规避规则。制度的适用不得规避进口货物所受原产地和数量限制规则的效力。此款防止将制度用作逃避途径。

d) 经济目的。须符合不对土耳其类似货物生产商的基本经济利益产生负面影响的创造或维持加工活动的经济目的。

根据2009年6月18日第5911号法律第27条增加的条款,满足或视为满足(d)款经济条件的情况由条例确定。

经济条件审查

根据海关条例md. 312/1,在视为满足经济条件的规定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经济效应海关制度使用许可不经经济条件审查不予颁发。

GKAİ制度的特定标准在md. 312/3中定义:经济条件审查结果必须确定"使用境外资源将在境内创造加工活动或确保加工活动的持续性"。

这是申请文件的核心。申请许可时,您需要用具体数据——产能报告、生产流程图、成本比较、就业数据——证明使用进口投入将在土耳其创造就业和附加值或确保现有生产的持续。"我们想获得税收优势"不是经济条件;经济条件是活动对土耳其生产结构的贡献。

制度运作:从进入到结案

制度进入和担保

根据海关条例md. 373,货物进入制度的申报单应向许可文件中指定的海关管理部门提交。申报单按书面申报正常程序规定编制,申报单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许可文件中的描述完全一致。

同条第五款规定,**制度进入时货物应缴税款需提供担保。**制度不消除税款;而是暂缓并要求担保。税收义务在加工产品进入自由流通时按其自身税率产生。

关于担保,2009/15481号决定(公报:07.10.2009,编号27369)md. 116/ç条款提供了重要灵活性:在法律经济效应制度条款规定需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考虑到义务人的可靠性和过往表现,部长有权作出将担保金额降至进口或出口税10%的一般规定。同决定md. 115条款列举了无需担保的情况。

因此,对于授权经济经营者(YYS)身份的企业,GKAİ制度的现金负担明显减轻。如果您计划定期使用该制度,将YYS申请与制度申请一并考虑在财务上是合理的。

许可期限和延期

海关条例md. 372规定如下:许可有效期考虑经济条件、申请人的特殊条件和加工活动的特点,由海关管理部门针对每项申请确定,最长为两年。

  • **期限起始:**许可文件日期。
  • **期限结束:**许可文件期限届满月份的最后一天。
  • 延期:因不可抗力和意外情况或申请人提出的正当理由,可延长至三个月。

期限在月末结束,实践中便于日历管理;但延期申请必须在期限届满前提出。

产出率和制度结案

法律md. 125将GKAİ制度的期限、制度结案和产出率,按照保税加工制度md. 111和112确定的原则交由条例规定。

根据海关条例md. 374/1,制度结案时,通过产出率应用确定加工产品所对应的进口货物数量,或经海关批准的操作或使用的未变更进口货物数量为基础。计算基于条例第361和362条定义的数量和价值测量方法。

制度结案:一个月的关键期限

这是实践中最常被忽略的一点。海关条例md. 325/1-a条款经2023年1月3日第32062号官方公报(Resmî Gazete)公布的修订重新规定。据此,在许可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或最迟在该期限届满之日起:

  • 使用有条件豁免系统的保税加工制度为三个月,
  • 海关监管下加工制度为一个月

内须向监管海关管理部门申请制度结案。

即GKAİ制度的结案申请期限是保税加工制度的三分之一。按DİR习惯等待三个月的企业,将超期两个月。

根据md. 325/2,如在此期限内未申请制度结案,**监管海关管理部门可依职权结案。**依职权结案实际上剥夺了义务人使用有利计算选择的可能性。

根据md. 325/3,结案申请中除许可文件日期和编号、制度项下进口货物数量、产出率、应缴进口税和必要时利息金额等信息外,GKAİ制度还需包括确定加工产品的海关税则统计号列和海关价值所需要素。

征税:对哪种产品适用哪种税率?

制度的经济核心在于征税逻辑,根据三种不同情景而变化。

情景征税基础依据
加工产品进入自由流通加工产品自身的税则号列和税率4458 sy. K. md. 123/1
未变更货物产生义务进口货物在制度申报登记时的税率和征税要素4458 sy. K. md. 126
中间阶段产品产生义务进口货物在制度申报登记时的税率和征税要素4458 sy. K. md. 126 / 海关条例md. 374/2

这种不对称是有意为之。制度对完成加工者给予奖励(低税率);对未完成加工就放行货物者适用起始的高税率。制度的预期收益仅在加工活动实际发生时产生。

加工产品的海关价值

确定税率后还需确定计税基础。海关条例md. 375根据法律第31条第一款,规定进入自由流通的加工产品价值确定时,根据相关人在自由流通进入申报登记日的选择适用四种方法之一:

  1. 任何第三国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相同或相近日期确定的价值,
  2. 在买方与卖方关系未受影响的条件下产品的销售价格,
  3. 在买方与卖方关系未受影响的条件下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土耳其的销售价格,
  4. 进口货物价值与加工成本之和。

选择权属于义务人,这是大多数企业未意识到的操作空间。第四种方法(进口价值+加工成本),在加工活动附加值相对较低的情况下提供最有利的计税基础。由于选择必须在申报登记日作出,计算应在进入自由流通前完成。

关于价值确定的一般框架,可参阅我们的海关价值和补征异议指南。

优惠关税(md. 127)

根据法律md. 127/1,如果制度项下的进口货物可享受优惠关税待遇,且相同优惠关税也可适用于进入自由流通的相同性质加工产品,则加工产品的进口税按优惠关税框架内确定的税率计算。

如优惠关税受关税配额或关税上限约束(md. 127/2),则该税率的适用以该优惠关税在自由流通进入申报登记时可适用于进口货物为条件。进入自由流通的加工产品生产中实际使用的进口货物数量计入登记时有效的关税配额和上限。

贸易政策措施:制度不是保护盾

本标题可防止误解制度的企业犯下最昂贵的错误。

根据海关条例md. 319/1,货物进入自由流通时应适用的贸易政策措施,在货物进入经济效应海关制度时或在该制度项下期间不适用。到此为止制度看似豁免。

但同条第三款是决定性的:"海关监管下加工产生的加工产品进入自由流通制度时,适用加工产品的贸易政策措施。"

即措施并未完全消除;**测量点发生了变化。**进入自由流通时,适用于加工产品的贸易政策措施生效。如加工产品受反倾销税或监管措施约束,则适用该措施。

结合法律md. 124/2-c条款,情况更加明确:制度的适用不得规避进口货物所受原产地和数量限制规则的效力。为规避反倾销措施而将原材料受反倾销措施约束的货物通过简单加工活动申请制度,既违反许可条件,也可能成为规避(anti-circumvention)调查的对象。关于此问题可参阅我们的反倾销规避调查指南。

制度违规处罚

处罚制度严厉,在4458 sy. K. md. 238(经18.06.2009-5911/62条修订;第一款经24.10.2019-7190/14条修订)中规定。

Md. 238/1-a:违反保税加工制度、海关监管下加工制度及临时进口制度规定的,处以货物完税价格两倍的行政罚款。

Md. 238/1-c:虽违反保税加工制度和海关监管下加工制度规定,但确定制度项下进口货物未违法脱离海关监管的,处以进口货物海关税及从制度申报登记日至查明日按6183号法律确定的滞纳金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行政罚款。

两者差异至关重要。如货物未脱离海关监管——即存在程序性瑕疵但货物未丢失、未擅自投放市场——处罚从完税价格两倍降至税款加滞纳金率利息。在检查中面临制度违规指控的企业首先应做的,是用文件证明货物仍在海关监管下:库存记录、生产记录、同一性确认、许可文件引用。

Md. 238/1条款不包括第241条第三款(h)、(l)和(m)项、第四款(g)和(h)项以及第五款(b)项规定的情况;这些项下的违规适用违规处罚规定。

保税仓库加工可能性

海关条例md. 341允许将GKAİ制度与海关保税仓库制度结合。据此,保税加工和海关监管下加工制度项下的货物,可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在保税仓库加工而不受海关保税仓库制度约束。但是:

  • 如在出口和自由流通进入制度中适用简化程序,GKAİ项下的加工活动可在A、C和D型保税仓库进行,
  • 如不适用简化程序,加工活动可在所有保税仓库类型进行

须获得许可。

根据md. 341/2,未获得GKAİ许可不得在这些保税仓库开始该制度的加工活动;获得的许可文件中还应注明进行加工活动的保税仓库类型。

GKAİ、DİR和境外加工:何时用哪个?

三种制度都包含"加工"一词,但回答不同问题。

标准海关监管下加工保税加工(有条件豁免)境外加工
目的在土耳其进入自由流通出口加工产品在境外加工自由流通货物
货物方向进入土耳其进入土耳其,然后出口从土耳其出口,然后返回
税收逻辑加工产品自身(更低)税率如实现出口则税款完全不产生对境外增加的附加值征税
许可机关海关管理部门贸易部(DİİB)海关管理部门
基本条件关税异常或技术合规出口承诺经济条件
结案申请期限届满后1个月期限届满后3个月许可规定期限
依据4458 sy. K. md. 123-1274458 sy. K. md. 108-1224458 sy. K. md. 135-149

决策规则简单:如在土耳其销售产品且原材料税高于最终产品则用GKAİ,如出口产品则用DİR,如在境外委托加工则用境外加工制度。如不加工而临时使用货物,则属于临时进口制度。

使用制度前必须进行的关税分析

GKAİ申请的经济依据基于一项计算:进口投入的总税负与加工产品总税负的比较。

进行此比较时仅看关税税率是不够的。需考虑:

  • 关税(进口制度决定附表中的税率,按原产地),
  • 附加关税(İGV),如有,
  • 反倾销/反补贴税,如有,
  • 特别消费税,如有,
  • 增值税(通过计税基础差异的间接影响)。

进口投入和加工产品GTİP编码的正确确定是此分析的前提。如有疑问,申请许可前获得**具有约束力的税则信息(BTB)**是有力保护;加工产品的税则号列是许可条件(md. 370/1)和结案申请(md. 325/3)的核心。我们的BTB申请指南详细说明了此程序。

常见问题

GKAİ许可向贸易部申请吗? 不。根据4458 sy. K. md. 124/1,许可根据进行或委托加工工作的人的申请由海关管理部门颁发。这与在部级进行的DİİB程序不同。

境外居民企业能享受此制度吗? 不能。Md. 124/2规定许可仅授予土耳其海关区内的居民。

许可期限可以延长吗? 可以。根据海关条例md. 372,最长两年期限因不可抗力和意外情况或许可持有人提出的正当理由可延长至三个月。申请必须在期限届满前提出。

结案制度有多长时间? 根据海关条例md. 325/1-a(03.01.2023-32062修订),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保税加工制度的三个月期限不适用于GKAİ。如不申请,监管海关管理部门可依职权结案。

如不加工就让制度项下货物进入自由流通会怎样? 未变更货物产生海关义务时,根据4458 sy. K. md. 126,税款按进口货物在制度申报登记时的税率和征税要素计算。即制度提供的低税率优势丧失。

能用此制度规避反倾销税吗? 不能。根据海关条例md. 319/3,加工产品进入自由流通时适用加工产品的贸易政策措施。此外md. 124/2-c要求制度适用不得规避进口货物所受原产地和数量限制规则的效力。相反做法既违反许可条件,也可能成为规避调查对象。

制度违规罚款是多少? 根据4458 sy. K. md. 238/1-a,处以货物完税价格两倍的行政罚款。但如确定货物未违法脱离海关监管,根据md. 238/1-c,罚款为海关税及从申报登记日至查明日按6183号法律确定的滞纳金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如何确定加工产品的海关价值? 根据海关条例md. 375,按自由流通进入申报登记日的您的选择适用四种方法之一;其中之一是"进口货物价值与加工成本之和"。选择权属于义务人。

经济条件审查测量什么? 根据海关条例md. 312/3,需确定使用境外资源将在土耳其创造加工活动或确保加工活动持续性。单纯税收节省不算经济条件。

行动清单

  1. **验证关税差异。**确定进口投入和加工产品的GTİP编码;准备显示加工产品总税负低于投入的表格。这是海关条例md. 370/1要求的条件。
  2. **如有疑问获取BTB。**特别是加工产品税则号列不确定时,申请许可前申请具有约束力的税则信息。
  3. **建立经济条件档案。**用产能报告、生产流程图、就业和附加值数据证明活动将在土耳其创造或维持加工(md. 312/3)。
  4. **预先定义同一性确认方法。**进口投入在加工产品中可识别是许可条件(md. 124/2-a)。将序列号、批次追踪、生产记录匹配等方法写入申请文件。
  5. **检查加工产品的贸易政策措施。**根据md. 319/3框架确认加工产品是否受反倾销、监管或保障措施约束。
  6. **规划担保。**制度进入时税款需担保(md. 373/5)。如您是YYS持有人,与海关管理部门讨论2009/15481号决定md. 116/ç项下的减免担保可能性。
  7. **将许可文件与申报单一一对应。**申报单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许可文件中的描述一致(md. 373/2)。
  8. 在日历上标注一个月。许可期限届满月份最后一天起一个月内申请结案(md. 325/1-a)。如需延期,在期限届满前申请。
  9. **在申报登记前确定价值方法选择。**计算md. 375中的四种方法并选择最合适的;选择在登记日使用。
  10. **建立记录纪律。**为在检查中援引md. 238/1-c,保存显示货物未脱离海关监管的库存、生产和发货记录,并附许可文件引用。

结论

海关监管下加工制度是一个门窄但内有广阔空间的制度。门窄:仅适用于存在关税异常的操作或需确保技术法规合规的情况,需通过经济条件审查,结案申请仅有一个月期限。但门后是通过合法途径纠正使土耳其生产相对进口处于不利地位的税收结构的可能性。

正确使用制度的企业,不按高税进口原材料,而按最终产品的低税进口。错误使用的企业则面临完税价格两倍的行政罚款。区分两种结果的,与其说是法规文本本身,不如说是申请前进行的关税分析和制度期间保持的记录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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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仅供一般信息目的,不替代法律、财务或海关咨询服务。法规条款根据引用来源的发布日期汇编;海关法、海关条例及相关决定的后续修订可能未反映在本文中。具体操作前应确认相关公告和现行条例规定;每次申请前应咨询授权海关顾问,税务后果方面应咨询财务顾问。İthalat Akademi对基于本指南信息进行的操作可能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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