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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流通准入制度是什么?进口的标准途径——条件与流程

更新:2026-08-02· 阅读约 13 分钟· Türkçe 原文

快速摘要

**自由流通准入制度**,是使进入土耳其海关区域的货物能够像本地货物一样在国内市场自由买卖的**标准和默认进口制度**;国内加工、临时进口、保税仓库或过境等制度是相对于这一标准途径而言的**例外**。法律依据是4458号海关法的**第74-78条**和海关条例的**第204-211条**。准入有三个条件:实施贸易政策措施、完成进口所需的其他手续、征收法定应缴税款(第74条)。海关义务原则上在**报关单登记日期**产生(第181条);货物在四种情况下可能**丧失**自由流通地位(第78条)。

几乎每一份进口指南在某个时刻都会使用"货物进入自由流通"这句话——国内加工、临时进口、保税仓库、最终用途、海关监管下加工等所有指南,都将这句话作为目标或比较点来引用。但这个制度本身,即自由流通准入,往往从未单独讲解;因为"默认"的东西不会引起注意。

然而,进入土耳其的大部分商业货物并非进入特殊制度,而是直接进入这一标准途径。本指南基于原始资料,阐述自由流通准入制度的法律框架、准入的三个条件、海关义务何时产生以及货物在哪些情况下可能丧失该地位——并明确其与其他特殊制度的区别。

什么是自由流通准入,为什么被视为"标准"制度?

在海关法规中,货物进入土耳其海关区域时并非自动自由;必须接受海关批准的处理或使用。这些处理和使用之一是自由流通准入,其他则是国内加工、境外加工、临时进口、保税仓库、海关监管下加工、最终用途、过境和返回货物等特殊制度。

区别在于:所有特殊制度都是有条件的安排,通常假设货物将再次出口或用于特定目的/用途,提供税收延期或豁免。而自由流通准入是无条件的:货物一旦进入该制度,就不再被视为进口货物,而是像本地货物一样对待——可以在土耳其境内自由买卖、加工、使用或再次出口;海关当局无需另行监管(最终用途项目除外,下文讨论)。

实际上,这意味着"我应该选择哪个制度?"的问题实际上是"我需要特殊制度吗,还是直接进入自由流通?"如果不寻求特殊优势(税收延期、豁免、减免)或货物将永久留在土耳其,默认途径就是自由流通准入。

法律依据:法律第74-78条和条例第204-211条

该制度的核心条款位于1999年10月27日通过的4458号海关法(官方公报:1999年11月4日,第23866号)"自由流通准入制度"章节的第74至78条。这五条规定了:准入条件(第74条)、税率降低请求权(第75条)、适用多个税则号货物的简化征税(第76条)、最终用途监管的终止(第77条)以及自由流通地位的丧失情况(第78条)。

法律的这些框架条款在海关条例(官方公报:2009年10月7日,第27369号重复版)的第204至211条中得到了实施细节的完善。条例第204-206条规定了报关单附件和限制进口货物,第207-211条则规定了最终用途货物的许可、担保、转让和监管流程——这部分也是我们最终用途制度指南的法律依据,因为最终用途在法律上是自由流通准入的一个子类别。

准入的三个条件(第74条)

4458 sy. K.第74条要求进入土耳其海关区域的货物要进入自由流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 实施贸易政策措施。 如果货物属于现行配额、保护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税或监管应用范围,这些措施在报关单阶段实施。
  2. 完成进口所需的其他手续。 包括提交原产地证书、必要时获取控制证书/许可证、标准合规检查(TAREKS、CE等)。
  3. 征收法定应缴税款。 通过报关单征收海关税、附加海关税(如有)、增值税和其他财政义务。

这三个条件未完成前,报关单无法结关,货物无法进入自由流通。我们的进口成本计算指南详细说明了第三个条件中税项的计算方法。

法律还授权总统确定货物未实际运入土耳其海关区域即可进入自由流通的程序和原则——这一例外权力可用于某些电子/数字交易或特殊项目进口。

贸易政策措施是什么意思?

根据海关条例第3条的定义,贸易政策措施是指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非关税措施,如监管、保护措施、数量限制以及进出口禁令等。实践中最常见的三种类型是:

  •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 对特定原产国的特定货物征收额外财政负担。
  • 配额和关税配额 — 禁止超过特定数量的进口或对其征收更高税率。
  • 监管应用 — 为监控进口数量和价值而要求登记证书;某些监管类型按最低价值计税。

所有这些措施都根据货物的海关税则统计号(GTİP)和原产国而变化。因此,正确确定GTİP代码以及必要时申请约束性税则信息(BTB),是准备自由流通准入报关单前必须进行的首要检查。由于现行反倾销公告定期变化,每次进口前必须单独确认相关GTİP是否在当时的公告范围内。

海关条例第204-206条:报关单和原产地规则

条例第204条规定,即使货物不受贸易政策措施约束,运输单据内容也必须以清单形式附在报关单上,显示货物的类型、数量、价值和税则统计号。

根据第205条,货物进入自由流通时适用当时有效的贸易政策措施法规;实施的依据是报关单登记日期。同一条款规定,原产地证书通常作为报关单附件要求,但从欧盟成员国随A.TR流通证明进口的货物不要求原产地证书——这一例外在我们的ATR和EUR.1原产地证书指南中有更详细的讨论。

第206条则规定,根据特别法律将进口权限授予特定机构和组织的货物(例如某些国防工业或医疗产品),只能由这些授权机构进入自由流通。

海关义务何时产生?

根据4458 sy. K.第181条,就进口税而言,海关义务原则上在自由流通准入报关单登记日期产生。该日期是确定适用哪个税率、哪个汇率和哪个贸易政策措施的参考日期——即使后续日期税率发生变化,仍以登记日期为准(第75条的有利降低请求除外,下文说明)。

义务人原则上是申报人;在间接代理情况下,以其名义提交报关单的人也被视为共同义务人。这一区分对于明确通过海关顾问进行的进口中谁负责任尤为重要。

两项补充便利:有利税率请求(第75条)和单一税率适用(第76条)

第75条赋予申报人一项重要但鲜为人知的权利:如果报关单登记后、货物交付前进口税率降低,申报人可以要求适用较低税率。该权利仅适用于非申报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即如果因申报人自身疏忽导致货物交付延误且期间税率降低,则无法请求降低税率。实践中,该条款在关税配额或反倾销公告突然降低期间生效;尚未结关的进口商了解这一权利可以直接获得成本优势。

第76条则提供了不同的便利:在某些装运中,单一运输单据下的货物可能属于不同的GTİP代码,因此适用不同的税率。在逐项申报会给申报人带来不成比例的工作负担的情况下,海关当局可应申报人请求,对整个装运适用最高税率以简化处理。这是有利于当局而非进口商的简化——申报人只有在交易量小且税差不重要时才会选择此请求。

最终用途监管的终止(第77条)

第77条规定了因最终用途而享受降低或零税率的货物的海关监管何时终止:当货物实际用于预定的生产/使用活动、条件(如豁免条件)发生变化、货物出口或销毁、或用于非预定用途时,监管终止。该条款的实施细节——许可、担保、监管流程——在我们的最终用途制度指南中有全面讨论;这里仅说明其在自由流通准入总体框架中的位置即可。

自由流通地位的丧失(第78条)

进入自由流通的货物原则上永久保持该地位——但第78条规定了四种情况下地位可能丧失:

  1. 报关单取消 — 因程序违规或错误申报而使报关单事后无效。
  2. 退税制度应用后出口 — 在国内加工制度的退税制度下进入自由流通的货物经加工后出口。
  3. 有缺陷货物退货 — 因进口货物有缺陷/瑕疵而退回卖方。
  4. 因货物出口、退货或其他交易导致退税 — 导致退税的交易会导致地位丧失。

这四种情况的共同点是,货物实际离开土耳其或交易从一开始就被视为无效。地位丧失时,会涉及已征收税款的退还或将货物重新纳入出口制度(返回货物、过境等)。

2024年新规:使用/交付地点控制(第18号公告)

2024年10月10日第32688号官方公报发布的海关总公告(自由流通准入)(第18号),为该制度的监管维度增加了新的层面。该公告规定,受贸易政策措施约束的货物和申报为金属废料的货物,在进入自由流通后是否按申报目的使用或交付至申报地址,需通过授权海关顾问编制的报告进行验证。报告期限可从六个月延长至二十四个月;金属废料进口还需要工业登记证、产能报告和金属废料进口商证书等额外文件。

这一规定表明,自由流通准入"货物一旦进入就自由了"的认知,在受贸易政策措施约束的敏感项目中正在逐渐收窄——进口商需要准备记录进入后的使用/交付过程,特别是对于金属废料或反倾销/配额范围内的项目。

与其他制度的比较

标准自由流通准入国内加工临时进口保税仓库
货物去向在土耳其永久,本地货物地位原则上加工后出口一定期限后退出在仓库等待,尚未进口
税收全额征收有条件豁免或退税部分/全额豁免(有担保)税收延期,不征收
海关义务报关单登记日期产生制度违规时产生制度违规时产生从仓库提取时产生
期限限制无受DİİB期限限制最长24个月(例外除外)无限期(一般保税仓库)
典型用途标准进口出口目的加工展览、维修、租赁设备储存、等待价格/汇率

决定货物适用哪个制度,首先要问"这批货物是在土耳其永久使用,还是在一定期限/目的后退出"。如果是永久使用,自由流通准入就是唯一选择;只有当货物去向不同时,才应考虑国内加工、临时进口和海关保税仓库制度。

常见错误

  • 根据登记日期之后的日期评估贸易政策措施。 条例第205条明确以登记日期为准;适用的不是装运期间有效的法规,而是报关单登记日期的法规。
  • 不了解第75条的有利税率请求权。 如果报关单登记后税率降低且延误不是由申报人造成,可以行使该权利——大多数进口商从未提出此请求。
  • 混淆A.TR/原产地证书例外。 从欧盟随A.TR进口的货物不要求原产地证书,但这并不意味着货物原产于欧盟;A.TR仅表明货物的自由流通地位,不是原产地证书。
  • 忽视受贸易政策措施约束项目进入后的流程。 第18号公告后,特别是金属废料和配额/反倾销范围内的货物可能需要记录使用/交付地点。
  • 将最终用途范围内的货物视为标准自由流通。 第77条范围内的货物监管持续到实际用于目的为止;如果忽视这一区别,检查时会出现问题。

常见问题

自由流通准入和进口是一回事吗? 日常用语中是的,法律上自由流通准入是进口的制度维度——即货物以何种法律框架进入土耳其。国内加工或临时进口广义上也可算作"进口",但它们是特殊制度;自由流通准入是标准/一般制度。

每次进口都适用贸易政策措施吗? 不是。只有当相关GTİP和原产国组合在现行配额、保护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税或监管公告范围内时才适用。范围外的货物自动视为满足该条件。

海关义务在哪个日期产生? 根据4458 sy. K.第181条,原则上在报关单登记日期。该日期是确定适用税率、汇率和贸易政策措施的依据。

如果报关单后税率降低会怎样? 根据第75条,如果延误不是由申报人造成,申报人可以要求适用较低税率。该请求不是自动的,必须单独提出。

原产地证书总是必需的吗? 一般规则是的,但根据条例第205条例外,从欧盟成员国随A.TR流通证明进口的货物不要求原产地证书。

进入自由流通的货物再次出口会怎样? 可能涉及地位丧失(第78条),根据情况启动退税或返回货物/出口制度流程;这本身并不意味着"取消自由流通准入制度",而是单独的交易。

金属废料进口有额外义务吗? 是的。根据第18号公告,需要工业登记证、产能报告和金属废料进口商证书;此外,使用/交付地点需通过授权海关顾问报告验证。

最终用途范围内的货物也进入自由流通吗? 是的,最终用途在法律上是自由流通准入的子类别;区别在于,享受降低/零税率的代价是海关监管持续到用于特定目的为止。

行动清单

  1. 以"货物是永久还是临时"问题开始制度选择。 如果是永久使用,直接选择自由流通准入;如果是临时或加工后出口,评估特殊制度。
  2. 提前检查GTİP和原产地组合的贸易政策措施。 在报关单前确认现行反倾销、配额和监管公告。
  3. 以报关单登记日期为税收/税率计算依据。 不是装运或发票日期,而是登记日期是决定性的。
  4. 如果登记后税率降低,记住第75条权利并提出请求。
  5. 正确使用来自欧盟的A.TR证书,但不要与原产地证书混淆。
  6. 对于金属废料或受贸易政策措施约束的项目,规划记录进入后的使用/交付流程(第18号公告)。
  7. 将最终用途范围内的项目作为单独流程管理,不要视为标准自由流通。
  8. 完整准备报关单附件的运输单据清单(第204条),特别是多项目装运。
  9. 在取消、退货或退税交易中提前评估地位丧失可能性(第78条)。
  10. 在复杂或大批量交易中提前获取授权海关顾问意见。

结论

自由流通准入制度因其"标准"名称而被轻视,但实际上是交易量最大、争议最多的制度——因为进入土耳其的大部分货物都经过这里。三个条件(贸易政策措施、其他手续、税收征收)按正确顺序和正确日期(登记日期)的正确应用,构成了后续每一步的基础——从额外征收风险到地位丧失。

正确建立该制度与特殊制度(国内加工、临时进口、保税仓库)的关系也同样重要:这些特殊制度都是相对于自由流通准入定义的例外,适用哪个取决于货物的最终去向。

免责声明

本指南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能替代法律、财务或海关顾问咨询。法规条款根据引用来源的发布日期汇编;海关法、海关条例及相关公告的后续修订可能未反映在本文中。具体操作前应确认相关公告和现行条例条款;每次申请前应咨询授权海关顾问,税务后果方面应咨询财务顾问。对于基于本指南信息进行的操作可能产生的后果,İthalat Akademi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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