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是否计入海关完税价格?2026
更新:2026-10-07· 阅读约 11 分钟· Türkçe 原文
快速摘要
**作为进口产品销售条件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需计入海关完税价格。** 依据为4458号海关法第27/1-c条和海关实施条例第56条;该费用必须既与进口货物相关,又是销售条件。如金额在进口时已确定,则计入完税价格申报;如事后确定,则采用例外完税价格申报,补充申报须在费用应计月份次月26日晚前提交。
如果您为进口产品的商标、专利或设计向国外公司另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即使该费用未在发票中显示,也可能计入计算海关税款的完税价格。这是进口商在事后检查中最常遇到补征税款的领域之一。因为这类费用往往支付给不同的公司、基于不同的合同、在不同的时间;而准备海关申报单的人员可能从未见过该合同。
本指南基于法规条文,说明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何时计入海关完税价格、何时不计入、金额在进口时未确定时如何申报,以及错误申报的后果。
1. 简短回答:何时计入?
海关完税价格的基本规则是货物的销售价格。根据4458号海关法第24条,销售价格是指在向土耳其出口销售中,按第27和28条进行必要调整后,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
调整项目之一是第27/1-c条:作为待估价货物的销售条件,买方直接或间接应支付且未包含在实际支付或应支付价格中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应计入价格。
海关实施条例第56条明确列出增加的两个条件:
- 费用必须与待估价货物相关。
- 费用必须作为该货物的销售条件支付。
如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特许权使用费计入海关完税价格。缺少任一条件则不计入。第2号海关通则(海关完税价格)第5条也重申这两个条件,并指出同时满足两者的费用必须计入完税价格。
2. 法律框架:哪些条文规定什么?
| 条文 | 内容 |
|---|---|
| 4458 sy. K. md. 24 | 销售价格方法、买卖双方关系 |
| 4458 sy. K. md. 27/1-c | 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计入完税价格 |
| 4458 sy. K. md. 27/5 | 土耳其境内复制权和分销/转售权费用的排除 |
| 海关实施条例第56条 | 增加的条件、商标规则、向第三方支付 |
| 海关实施条例第53条 | 例外完税价格申报 |
| 海关实施条例第120条和附件16 |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申报表 |
| 第2号海关通则(海关完税价格) | 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性、销售条件、申报 |
第2号通则于2014年6月28日在官方公报发布,废止了2001年12月11日的第1号通则。该通则要求在评估中将世界海关组织海关完税价格技术委员会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的建议决议作为指导性参考(第12条)。
3. "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是什么意思?
根据通则第3条,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费是指因使用与进口货物的制造、出口销售或使用或转售相关的权利,以专利、设计、专有技术、型号、商标、注册设计、版权和制造工艺等名义支付的费用。
实践中您会遇到以下名目:
- 商标许可费(服装、鞋类、电子产品、化妆品)
- 专利生产方法或专利零部件费用
- 软件或版权费用(产品内嵌软件、图像、音乐)
- 专有技术和技术信息费用
- 以"特许经营"或"技术支持"名义支付但包含商标权的费用
费用的名称不具决定性;费用的实际性质和合同中的关联才是关键。
4. 第一个条件: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相关?
根据通则第6条,如果许可或特许权使用费合同下转让的权利在进口货物中具体体现,或进口货物使用这些权利制造,则该费用与货物相关。如货物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商标相关联,也视为相关。
除非有相反证据,以下情况也视为相关:
- 特许权使用费根据进口货物的价格、数量或金额确定,
- 根据在相同状态下进口并销售的货物的转售计算,
- 进口后仅经稀释、包装或组装等小型加工的货物,根据加工后获得的产品计算。
实施条例第56/5条还规定,如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根据进口货物价格确定,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视为相关。即使金额确定不考虑货物价格,也可认定费用与货物相关。
根据通则第6/3条,如进口货物经小型加工以外的制造成为另一货物的部分,这种情况不妨碍相关性的确立。如特许权使用费除进口货物外还涵盖其他货物、权利或服务,则仅将可通过客观和可量化数据确立与货物相关性的部分计入完税价格。
5. 第二个条件:费用是否为销售条件?
根据通则第7条,特许权使用费作为销售条件,是指该费用是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买卖交易实现的不可或缺和实质性要素。决定性问题之一是:买方能否在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下购买该货物?
通则指出评估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并明确至少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 销售合同或相关文件中提及特许权使用费,
- 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合同中提及货物销售,
- 规定如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销售合同将终止,
- 规定如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制造商不得制造或销售与许可方权利相关的货物,
- 许可合同包含超出质量控制、使许可方能够监督制造商与进口商之间生产或销售的条款。
即使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给第三方,结果也不变。通则指出,只要作为销售条件支付,向第三方支付与向卖方支付无异。实施条例第56/4条要求,为满足此条件,卖方或与卖方关联的人应向买方要求此项支付。
特许权使用费收款人所在国家也不重要(实施条例第56/6条;通则第10条)。
6. 商标特许权使用费的特殊规则
实施条例第56/3条和通则第8条规定,商标使用特许权使用费的计入需要以下情况至少满足其一,且认为充分:
- 特许权使用费涉及在相同状态下转售或进口后仅经微小加工的货物,
- 货物在进口前或后贴上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商标进行销售,
- 买方无自由从与卖方无关的其他卖方处采购此类货物。
示例:一家服装公司从许可制造商进口带有许可商标标签的成衣,并按销售额的百分比向商标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由于货物进口后以相同状态在该商标下销售,满足商标规则条件,该费用成为完税价格审查的核心。
7.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
并非所有类似特许权使用费的费用都计入。根据海关法第27/5条和通则第9条,以下费用不计入价格:
- 为在土耳其复制进口货物的权利支付的费用,
- 在非向土耳其出口销售条件的情况下,买方为分销或转售权支付的费用。
通则指出,复制权的含义超出货物的物理复制,还可包括进口货物中包含的发明、创作、思想或理念。
根据海关法第27/3条,除第27条规定外,不得对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进行任何增加。该条款是进口商对抗海关任意增加的依据。此外,根据第27/2条,增加必须基于客观和可量化的数据;如无此类数据,根据通则第4/2条,不能适用销售价格方法,完税价格应按第25和26条确定。
8. 如何申报?三种情形
情形A:金额在进口时已确定
根据通则第11/1条,如金额在进口时已确定,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海关完税价格申报。在完税价格申报表中,第9(a)栏标记"是",金额填写在第15栏,并反映在应申报完税价格(第24栏)中。
情形B:金额将在进口后确定
如特许权使用费与销售收入或利润挂钩且进口时未确定,可根据实施条例第53条采用例外完税价格申报(通则第11/2条)。此时:
- 以临时完税价格申报,
- 对确定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提交补充申报,
- 补充申报须在特许权使用费应计月份次月26日晚前提交,税款在同一期限内缴纳(通则第11/3条)。
对于根据收入或利润计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纳税人申请且海关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货物FOB价格为基础,通过适当分摊计算应计入完税价格的金额。
情形C:特许权使用费定期确定
如费用定期确定,在纳税人申请且海关批准的情况下,可定期申报特许权使用费(通则第11/4条)。申请使用通则附件1表格;相关合同及认证译文也应附于申请。如获批准,该范围内的每次进口无需单独申请。补充申报使用附件2表格,同样在应计月份次月26日晚前提交。
在所有三种情形中,妥善保存合同、支付计划和计算表是进口商在事后检查中最重要的辩护工具。
9. 完税价格申报表应注意什么?
海关实施条例第120条将完税价格申报表定义为包含海关完税价格要素、载于附件16的文件。表格中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两栏是:
- 9(a): 是否存在作为销售条件买方直接或间接应支付且未包含在价格中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
- 9(b): 进口货物转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所得收益的一部分是否直接或间接归于卖方?
如答案为"是",条件和金额(如有)填写在第15和16栏。在表格承诺书部分,申报人承认申报单及附件中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将以同样责任提供海关事后要求的补充信息和文件。即该表格在日后出现特许权使用费争议时将作为签字申报。
表格第7栏也与此密切相关:买方与卖方是否为海关法第24/1-d条意义上的关联方?如商标所有人与制造商或进口商属同一集团,特许权使用费将从关联方和许可两方面一并审查。
10. 错误或不完整申报的后果
如特许权使用费未计入完税价格且事后被发现,将产生两个后果:
- 税款差额: 对少申报的完税价格补征海关税、附加税(如有)和增值税差额。
- 罚款: 根据海关法第234/1-b条,如申报完税价格低于按第23至31条确定的完税价格,除税款差额外,处以税款差额三倍的罚款。如在海关发现前由申报人自行申报,罚款按10%征收(第234/3条)。
此外,根据通则第11/5条,例外完税价格申报中补充申报未按期提交导致税款未按时缴纳的,自进入自由流通申报单登记之日起,按6183号法律规定征收滞纳金,并按第241/1条处理。
通则第11/6条规定,对于应为完税价格组成部分但未向海关申报的特许权使用费,如已通过1号或2号增值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对于每笔仅未向海关申报且仅涉及增值税的申报,仍按第241条处以违规罚款。即向税务机关申报特许权使用费增值税,不能免除海关申报义务。
关联方之间的销售如完全未申报关联关系,即使无税款损失,根据第241/3-b条也将处以双倍违规罚款。
11. 行动清单:进口商应做什么?
- 列出您向国外支付的所有商标、专利、软件或专有技术费用,并匹配相关进口产品。
- 根据通则第7条的五项标准审阅许可和销售合同;是否构成"销售条件",做好记录。
- 在进口前向海关代理提供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和支付计划;据此填写完税价格申报表第9(a)栏。
- 如金额未确定,制定例外完税价格申报和补充申报时间表;为每月26日设置提醒。
- 如定期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评估使用附件1申请批准。
- 如发现过往进口未计入特许权使用费,记住在海关发现前自行申报可根据第234/3条将罚款降至10%,应尽快寻求专业支持。
- 如遇完税价格争议或补征税款,按海关完税价格补征税款异议指南中的步骤处理。
如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复杂、关联方之间授予许可或过往进口正在接受审查,如需能够共同进行合同销售条件分析和完税价格申报的专业支持,可查看我们的咨询页面。
12. 常见问题
问1:特许权使用费不在发票中,海关如何发现? 在事后检查和完税价格审查中,海关可要求提供合同、银行支付记录和进口商会计账簿。完税价格申报表签字即为进口商的申报。
问2:我向土耳其境内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计入? 收款人所在国家不予考虑(实施条例第56/6条;通则第10条)。决定性因素是费用是否与货物相关且为销售条件。
问3:商标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总是计入? 否。需满足实施条例第56/3条三种情况中至少一种:转售或经微小加工的货物、在进口前或后贴上商标销售,或无从其他来源采购的自由。
问4:软件许可费是否计入完税价格? 如进口货物包含软件且费用为销售条件,通则第6/4条将版权相关费用视为与货物相关,如货物包含文字、旋律、图像、计算机软件等要素。具体情况应根据合同评估。
问5:我为分销权支付的费用是否计入? 如非向土耳其出口销售的条件,为分销或转售权支付的费用不计入价格(法律第27/5条;通则第9条)。
问6:特许权使用费在年底确定,我该怎么办? 评估例外完税价格申报和补充申报途径或定期申报批准。补充申报期限为应计月份次月26日晚。
问7:如特许权使用费根据销售收入计算,如何分摊? 在纳税人申请且海关批准的情况下,以货物FOB价格为基础,按合同比例进行适当分摊(通则第11/3条)。
13. 免责声明
本指南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能替代法律、财务或海关代理咨询。法规条文可能变更;实践可能因合同细节和海关评估而异。在就具体进口或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做出决定前,请与您的授权海关代理和财务顾问确认;从mevzuat.gov.tr和贸易部网站查阅最新条文。关于完税价格方法的总体框架,可参阅我们的海关完税价格确定方法指南;关于总成本计算,可参阅进口成本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