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与法律

Geçici Depolama: 45 ve 20 Gün Süresi Aşılırsa Ne Olur?

更新:2026-10-31· 阅读约 11 分钟· Türkçe 原文

快速摘要

**Gümrüğe sunulan eşya**, bir gümrük rejimine veya kullanıma tabi tutulana kadar "geçici depolanan eşya" statüsünde bekler ve bu bekleyişin yasal bir sınırı vardır. 4458 sayılı Gümrük Kanunu md. 46/2'ye göre deniz yoluyla gelen eşyada özet beyanın verildiği tarihten itibaren 45 gün, diğer yollarda 20 gün içinde rejim belirleme işlemleri tamamlanmalıdır. Süre içinde işlemlere başlanmazsa eşya md. 50 uyarınca tasfiyeye girer, depolama sırasında doğan yükümlülüklerden de vergi sorumluluğu çıkabilir. İthalatçı için pratik sonuç şudur: konşimento ve özet beyan tarihini baştan not etmek, beyannameyi bu sürenin çok önünde hazırlamak gerekir.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的期限和程序可能因海关管理部门的操作、运输方式和现行《海关条例》规定而异。在进行操作前,请与您的授权报关行和财务顾问确认。

什么是临时存储

从国外运来的集装箱抵达港口时,进口并未完成。货物首先进入海关监管,然后向海关申报。向海关申报的货物在接受海关批准的处理或使用之前,处于"临时存储货物"状态(4458号法第47条)。也就是说,货物在港口或海关区域等待时,既未进口也未出口,仅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这个过渡期有两个重要后果。第一,货物在此期间处于海关监管之下,未经海关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从最初放置地移走(第45/3条)。第二,等待时间并非无限。法律为确定制度的操作设定了明确的时间表,如果时间表到期,后果将很严重。

由于该问题在日常业务中与滞港费和仓储费用一起出现,大多数进口商只有在出现问题时才了解期限。然而,45天期限和20天期限都不是从货物到达海关时开始计算,而是从提交摘要申报之日开始计算。

法律规定的期限

法律第46条第二款为摘要申报范围内的货物规定了两个期限。

运输方式期限起算日
海运45天提交摘要申报之日
其他方式(公路、航空、铁路)20天提交摘要申报之日

在此期限内应确定货物的海关批准处理或使用,并完成相关操作。海关批准的处理或使用,实践中通常是为自由流通提交海关申报单。转运至仓库、过境、临时进口等其他制度也属于同一范畴。

第三款可以放宽这些期限。在条件需要时,主管机关可以缩短期限或允许延长。但有一个限制:不得进行超出实际需要的期限延长。法律文本中主管机关称为"副部长级机构",该权力现由贸易部行使。延期申请不是一项权利,需要说明理由。因此,依赖延期而不是提前规划期限是一个有风险的选择。

期限从哪天开始

法律规定"自提交摘要申报之日起"。《海关条例》则规定,在货物申报前提交摘要申报的情况下,期限从申报日开始计算。如果船舶或飞机停靠多个港口,期限从货物在卸货海关管理部门的入境登记日期开始计算。对于以过境制度向到达管理部门申报的货物,期限从向到达管理部门申报之日开始计算。需要从操作当日生效的文本中确认条例规定的完整条款和最新编号,因为《海关条例》已多次修订。

摘要申报的提交方式、期限和罚款是另一个主题。您可以在我们的摘要申报(ENS)指南中找到详细信息。

货物在此期间存放在何处及如何存放

临时存储的货物只能在海关管理部门认为合适的地点,按照管理部门确定的条件存储(第48/1条)。实践中,这个地点是海关区域内的临时存储地、港口运营商的场地或管理部门认为合适的仓库。临时存储地的开设和运营在《海关条例》中需要许可,不能在任何地方存放货物。

担保

法律赋予海关管理部门向货物所有人要求为临时存储货物提供担保的权力。担保的目的是确保在货物存储期间脱离海关监管或违反存储义务时可能产生的海关税款得到支付(第48/1条,援引第183和184条)。有关担保的形式和解除,请参阅我们的海关担保指南。

装卸处理

临时存储的货物在不改变外观和技术特性的条件下,可以进行条例规定的装卸处理以保持其原状(第49条)。修复破损包装或通风等操作属于此范畴。改变货物性质的操作,例如通过贴标签使产品准备销售,不能在本条下进行。装卸处理需在海关许可和监管下进行。

检查和取样

应申请,在接受海关批准的处理或使用之前,可以允许相关授权人员检查或取样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第41条)。进口商可以利用此机会在确定GTİP前查看货物、拍摄产品照片和进行测量。此操作不会暂停申报期限,45天或20天的时间表继续计算。

期限到期会怎样

法律第50条第一款针对在第46条规定的期限和第48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开始进行确定海关批准处理或使用所需操作的货物。如果此类货物不涉及任何司法或行政诉讼,将按照第177-180条进行处置。

三个细节很重要。

  • 法律在第46条要求"完成操作",在第50条要求"未开始操作"。也就是说,开启处置程序需要完全未提交申报单。如果在期限内已开始操作但未能完成,情况将根据案卷评估。不要在没有海关管理部门书面答复的情况下自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
  • 处置不需要自动的法院判决。货物通过行政途径按第178条规定的方法处理。这些方法包括拍卖、为再出口目的销售、零售、分配给公共机构或基金会和协会、销毁和特殊方式。
  • 在确定情况之前,海关管理部门可以将货物转移到海关监管下的特殊地点,风险和费用由货物所有人承担(第50/2条)。此转移的费用也由所有人承担。

我们在处置指南中单独说明了处置如何进行、拍卖和销售方式以及取回货物的可能性。

税收责任

存储期间不遵守存储义务也是一个单独的风险。根据法律,应履行临时存储义务的人员对海关税款负责(第183/3-d条)。此外,如果未履行应税进口货物临时存储产生的义务之一,并导致临时存储的错误适用,将产生因进口而产生的海关义务(第184/1-a条)。在这种情况下,义务人由管理部门确定,税款通过补征方式征收。

销毁

海关管理部门在条件需要时可以销毁向海关申报的货物,将情况通知货物所有人并向所有人收取销毁费用(第53条)。对于易腐或存储成本高的货物,即使法定等待期未到也可以处置(第177/1-k条)。

旅客行李和其他特殊情况

旅客随身携带并向海关申报、存放在旅客行李专用海关仓库的物品可在那里存放三个月(第48/2条)。此期限到期后,货物将按第177/1-a条进入处置程序。有关旅客行李的详细信息,请参阅我们的旅客随身行李指南。

对于之前已开始过境制度下运来的货物,第37至50条规定的部分条款不适用(第51条)。如果非自由流通货物在过境范围内从一地运输到另一地并向到达海关管理部门申报,则适用第41至50条规定(第52条,经7190号法修订的文本)。简而言之,以过境方式到达管理部门的货物在到达时也进入相同的等待制度。

在海关区域两点之间,通过定期航空或海运直接运输而不在区域外停留的情况下,对于临时离开区域的货物也不适用摘要申报和相关规定(第37/4条)。

滞港费与期限的关系

法律规定的45天和20天是海关方面的上限。实际成本在此上限之前就开始产生。船东或航线为集装箱提供免费等待期,此期限由合同确定。期限之后开始计算滞港费和场地租金,其上限和比率不在法律中而在运输合同和港口费率表中。也就是说,即使海关期限未到也可能产生高额费用。您可以在我们的滞港费和滞箱费指南中找到减少这些费用的方法。

保护期限的方法

从进口商角度,流程应这样建立。

  1. 在船舶出发前向卖方索取提单和商业发票信息。摘要申报由承运人提交,日期应与提单一致。
  2. 从承运人或报关行获取摘要申报日期并记入日历。期限从此日期开始计算。
  3. 在45天或20天之前准备好海关申报单。单凭文件缺失、GTİP疑问或许可证和合规证书延迟就可能耗尽这个期限。
  4. 如果有进口前许可、TAREKS、控制证书或预先通知等要求,在货物运输途中完成这些手续。
  5. 如果期限紧张,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记住延期不能超过"实际需要"。
  6. 如果货物进入处置清单,立即评估异议和取回选项。

对于处于临界线的案件,例如因GTİP疑问无法提交申报单或因文件缺失期限紧张的进口,与其单独决策不如获得咨询支持,从一开始就消除处置和补征风险。

行动清单

  • 为每批货物单独记录摘要申报日期和45天或20天的截止日期。
  • 如果可能在到达前准备申报单,最迟在货物向海关申报的当周准备。
  • 以书面形式了解货物所在的临时存储地点和收取的费用。
  • 如果要求提供担保,以书面形式获取金额、形式和解除条件。
  • 如需装卸处理,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进行任何操作。
  • 如需延期,在期限到期前提交说明理由的申请书。
  • 如果收到货物处置通知,立即与报关行评估异议和取回选项。

常见问题

45天和20天从哪里开始计算? 法律以提交摘要申报的日期为准。《海关条例》规定,如果摘要申报在货物申报前提交,期限从申报日开始计算。从承运人和报关行获取书面确认的日期。

期限到期后货物会立即出售吗? 不会。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开始操作的货物将被处置。处置管理部门必须在收到确定和征收文件后30天内接收货物(第177/4条)。也就是说,之后才进行拍卖或其他处置方法。有关此过渡期内所有人的知情权和取回权问题,请参阅处置指南。

我可以自行延长期限吗? 不可以。延期需经主管机关许可,且不得超过实际需要(第46/3条)。

航空运输也是20天吗? 法律将海运以外的运输方式归为一类,规定为20天。航空、公路和铁路属于此类。从《海关条例》中查看针对运输方式的延期和例外情况。

我提交了申报单但海关手续未完成。会被处置吗? 法律第50条针对完全未开始操作的货物,第46条要求在期限内完成操作。如果您的案件有延误,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管理部门询问期限如何计算。

我可以将货物从仓库取出并运到其他地方吗? 未经海关管理部门许可,货物不得从最初放置地移走(第45/3条)。转移到其他海关地点或仓库需遵循《海关条例》规定的程序。

担保是强制性的吗? 法律赋予海关管理部门要求担保的权力,并非对每批货物都强制要求。实践中根据海关管理部门和货物性质而异。

免责声明

本指南基于mevzuat.gov.tr上4458号《海关法》文本,仅为一般信息目的而准备。由于《海关条例》相关条款经常变更,请查看操作当日生效的文本。对于具体货物的期限计算、担保和处置风险,请获得授权报关行和财务顾问的确认。进口学院对基于本文进行的操作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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