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撤销 2026:条件、期限与退税
更新:2026-10-27· 阅读约 11 分钟· Türkçe 原文
快速摘要
**已登记的报关单仅可根据申报人申请及证明文件予以撤销。**根据第4458号海关法(Gümrük Kanunu)第64条,货物交付后的撤销仅在海关条例(Gümrük Yönetmeliği)规定的情况下可行。错误制度和错误货物申报的申请期限为登记之日起3个月。因损坏或变质不予减税。
报关单已登记,税款已缴纳,之后发现货物进入了错误的制度或申报了错误的项目。进口商的第一个问题总是相同的:"我能撤销报关单重新申报吗?"答案通常是肯定的,但必须在期限和条件范围内。如果错过期限,您只能选择更正申请、退税或诉讼途径。
本指南基于第4458号海关法的原文及海关条例的相关条款,说明报关单撤销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期限、凭何种文件可以办理。如果您希望更正报关单内的信息错误,我们的报关单更正(修改)指南可能更为适用。
1. 撤销与更正的区别
两者经常被混淆。更正保留报关单本身,仅变更其中一项或几项信息。撤销则是取消已登记的报关单,必要时导致货物以新的制度申报进行处理。
| 标准 | 更正(第63条) | 撤销(第64条) |
|---|---|---|
| 结果 | 报关单保持有效,信息变更 | 报关单被取消 |
| 不应导致其他货物申报 | 是,不应导致 | 可提交新制度申报 |
| 截止点 | 查验通知、错误发现、货物交付 | 查验结果取得前不接受申请,交付后限定情况 |
| 申请人 | 申报人 | 申报人 |
根据法律第63条,海关部门允许不导致其他货物申报结果的信息更正。在向申报人通知货物将被查验、发现信息错误或货物已交付之后,不允许更正。第73条规定保留。即如果报关单中的错误意味着其他货物的申报,更正途径关闭,撤销成为议题。
2. 法律第64条:撤销的基本条件
第64/1条将海关部门的撤销权限限定在两种情况。货物被错误地纳入报关单所涉海关制度,或因特殊原因不再可能纳入所申报的制度。在这两种情况下,申报人都必须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该情况的文件。
部门必要时允许提交新的制度申报。例如,为自由流通进口提交的报关单可被撤销,货物可纳入保税仓库制度。
该条款有三个关键限制:
- **查验通知。**如果海关部门已向申报人通知货物将被查验,则在取得查验结果前不接受撤销申请。
- **交付后。**根据第64/4条,除条例规定的情况外,货物交付后不得撤销报关单。
- **处罚。**根据第64/5条,撤销不妨碍现行刑事规定的适用。如果因错误申报产生了行政罚款,撤销报关单不会自动消除该处罚。
3. 货物交付后撤销:条例规定
实践中主要集中在交付后的撤销申请。因为货物提取并入库后才发现错误。海关条例(官方公报 2009年10月7日,27369号重复版)对这些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124条:纳入错误制度的货物
如果货物被错误地纳入产生进口税的制度,撤销应根据申报人的申请进行。必须同时证明三个条件:
- 货物的使用不应妨碍其纳入预期制度。
- 预期制度要求的所有义务应在报关单登记时已履行。
- 货物应能够立即纳入该制度。
申请期限为报关单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如证明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海关部门也可接受更晚的申请。
第125条:申报其他货物
在同一产生进口税的制度下,如果申报了其他货物而非实际应进口的货物,则适用本条。期限同样为登记之日起三个月,不可抗力例外适用。有两个基本条件。实际到达的货物应保持原状且未超出允许的使用范围。拟申报的货物也应在初次登记时已向同一海关部门提交并可纳入同一制度。
第129条:通过邮政和快递到达的退货
通过邮政或快递到达的货物退回时,撤销申请期限也为登记之日起三个月。申请应按副部长级确定的程序进行,货物必须退回给实际供应商或供应商指定的地址。在个人电子商务退货中,本条实际上具有重要意义。
其他情况
条例第126条规定了允许追溯的情况(优惠、减免或零税率自由流通进口及经济制度)。第127和128条则涵盖出口税、出口相关激励或境外加工制度项下货物的撤销。本指南仅关注进口中最常见的第124、125和129条。如果您的情况属于这一类别,请另行查阅法规文本并征求顾问意见。
4. 如果货物变质或受损
如果登记后货物性质发生变质或变化,这种情况既不构成撤销理由,也不带来减税。第64/3条明确规定。法律承认两种例外:
- **作为原材料使用。**海关部门允许申报特别可能作为原材料使用的货物为原材料。部门必要时采取措施防止该货物以其他方式使用。
- **部分损坏。**对于部分受损的货物,如果受损部分可分离,则对受损部分适用上述规则。如果无法分离,应申报人申请可适用同一规则,或允许货物运出海关区域或销毁。
根据第64/2条,对于已完全无法使用的货物,应申请允许销毁或运出海关区域。因不符合合同或有缺陷货物的退税是另一途径,在我们的海关税款退还和取消指南中说明。
5. 撤销后已缴税款的退还
根据第212条,根据海关报关单缴纳的海关税款,在报关单撤销后应根据相关方的申请予以退还。该申请必须在报关单撤销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海关总局2019/35号通函(编号 80571967-010.06.01)在此问题上做出了重要区分。对于交付前撤销的报关单,退税申请受法律第46条和第70/2条期限约束。在其他撤销类型中,根据原因适用条例第124、125、127和129条的期限。通函还提到,基于条例第499/1条拒绝交付后提出的撤销申请的做法。因此,您应在期限内、在同一申请书中、连同理由一并提交撤销申请和退税申请。
根据第46/2条,简要申报范围内货物的海关批准处理或使用,海运应在简要申报之日起45天内完成,其他运输方式为20天。保税仓库货物的手续应在登记之日起30天内完成(第70/2条)。这些期限是交付前撤销和退税申请时间安排的参考。
6. 常见场景
| 场景 | 相关规定 | 期限 |
|---|---|---|
| 货物错误地进入自由流通,实际应存入保税仓库 | 条例第124条 | 登记后3个月 |
| 报关单中填写了A产品,实际到达的是B产品 | 条例第125条 | 登记后3个月 |
| 邮政或快递货物将退回供应商 | 条例第129条 | 登记后3个月 |
| 已通知查验,仍希望撤销报关单 | 法律第64/1条 | 等待查验结果 |
| 报关单中仅数量或价值信息错误 | 法律第63条(更正) | 交付前 |
| 登记后仓库发生水损 | 法律第64/3条 | 无减税 |
7. 撤销申请需准备的文件
法规未给出单一文件清单。海关部门根据第64/1条要求证明文件。实践中准备以下文件:
- 申请书:报关单日期和编号、撤销理由、申请的新制度或退税。
- 原始报关单及附件:发票、提单、装箱单。
- 显示错误的文件:错误发货的卖方往来函件、正确产品的发票、退货的运输文件。
- 显示货物状态的记录:证明未使用的仓库记录或海关部门的确认。
- 已缴税款的收据及退税申请。
务必与报关单登记的海关部门确认文件清单。各部门的做法可能有所不同。
8. 导致撤销申请被拒的错误
- **错过期限。**三个月期限从登记之日起算,而非从通知或您发现错误之日起算。
- **使用货物。**第124和125条要求货物保持原状且未被使用。
- **跳过查验。**如已通知查验,则在结果到达前不接受撤销申请。
- **将撤销视为处罚豁免。**根据第64/5条,刑事规定保留。关于错误申报风险,请参阅我们的GTİP错误申报处罚指南。
- **试图自行解决。**哪种途径(更正、撤销、退税、诉讼)合适取决于货物状况。对于商业价值高或期限紧迫的案件,获取海关咨询可防止错误申请损害您的权利。
9. 重新确定货物制度
撤销后货物的处理取决于撤销理由。错误制度下的货物将纳入正确制度。错误货物申报时为正确货物提交新报关单。退货情况下货物将运往国外。您可以在我们的自由流通进口制度指南中找到自由流通进口手续的基础。
常见问题
报关单撤销与更正是同一回事吗? 不是。更正保留报关单并变更一项信息。撤销取消报关单。导致其他货物申报结果的变更不能通过更正进行(第63条)。
货物交付后可以撤销报关单吗? 根据第64/4条,仅在条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条例第124、125和129条规定了其中一些情况,并将期限确定为登记之日起3个月。
如果3个月已过还有希望吗? 如证明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部门可接受更晚的申请。否则评估其他途径(更正、退税、异议)。请将情况告知您的顾问。
撤销后我能拿回已缴税款吗? 根据第212条可以。退税申请必须在撤销申请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受损货物能否撤销并获得减税? 登记后的损坏或变质不予减税(第64/3条)。可选择作为原材料申报、分离受损部分、出口或销毁。
如果撤销,行政罚款也会取消吗? 不会。第64/5条规定撤销不妨碍刑事规定的适用。
10. 行动清单
- 发现错误后立即记录报关单登记日期,计算3个月期限的截止日。
- 向海关部门了解货物是否已查验及其状态。
- 不要使用货物,保持原状。
- 与顾问决定是需要撤销还是更正。
- 同时提交撤销和退税申请书及文件。
- 如果报关单由您的顾问提交,请参阅我们的间接和直接代理海关责任指南了解责任分配。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能替代法律、财务或海关咨询。法规可能随时间变化,海关部门的做法可能有所不同。在具体案件中做出决定前,请与授权海关顾问和财务顾问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