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与税务

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抵扣、退税及KDV2申报实用指南

更新:2026-05-12· 阅读约 10 分钟· Türkçe 原文

快速摘要

进口时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对于增值税纳税人企业而言是**KDV1申报中的可抵扣项**(3065号法律第29条)。因出口或完全免税业务导致无法通过抵扣机制抵消的增值税,根据第32条可申请**退税**。KDV2用于以责任人身份申报(如境外服务采购代扣),进口增值税不通过KDV2而是通过KDV1抵扣处理。海关缴款凭证原件、期间匹配及注册会计师报告流程是关键要素。

核心要点

进口时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对于增值税纳税人企业而言不是额外成本,而是可抵扣税款。通过海关缴款凭证(Gümrük Vezne Alındısı, GVB)作为凭证,在缴纳当期的KDV1申报中作为抵扣项列示。无法通过抵扣抵消的增值税(特别是因出口或完全免税业务产生的)可申请退税。KDV2申报不用于进口增值税——它专门用于境外服务采购等需以责任人身份申报的业务。流程设计正确的情况下,进口增值税不会成为企业负担。

1. 进口增值税如何计算?

根据3065号增值税法(Katma Değer Vergisi Kanunu)第21条,进口增值税的计税基础由进口货物关税计征所依据的海关完税价格,加上该价格中未包含的关税及其他税费、规费和手续费,以及截至海关申报单登记日期发生的其他费用(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仓储费等)构成。

简化公式:

增值税计税基础 = CIF价格 + 关税 + 其他税费/财政负担 + 附加费用
增值税金额 = 增值税计税基础 × 税率(20% / 10% / 1%)

税率根据第28条及2007/13033号部长会议决定附件清单确定:

  • 20% — 一般税率(根据7346号总统令自2023年7月10日起适用;之前为18%)
  • 10% — 附件(I)和(II)清单中的优惠税率商品
  • 1% — 附件(I)清单中的特定项目(如部分基本食品)

增值税由进口商向海关缴纳,并获得**海关缴款凭证(GVB)**或电子缴款凭证。该凭证是抵扣权利的依据——必须保留原件。

2. 增值税抵扣——进口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3065号法律第29/1-b条,纳税人可以将"因进口货物和服务缴纳的增值税"从应纳增值税中抵扣。条件:

  1. 纳税人资格: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登记的法人或自然人(个人/爱好进口无抵扣权)。
  2. 凭证:GVB或海关缴款收据的原件及海关申报单已记入账簿。
  3. 期间匹配:抵扣须在应税行为发生的日历年度次年年底前记入法定账簿(第29/3条)。
  4. 业务关联:进口的货物/服务用于企业经营活动。

实务中,进口商在GVB缴纳当期的KDV1申报中将金额填入"可抵扣增值税"栏。从同期应纳增值税中扣除;有余额则结转。

3. KDV2申报是什么,与进口有何关系?

KDV2申报用于增值税法第9条规定的以责任人身份申报的增值税。典型使用场景:

  • 从境外居民个人/机构采购的服务(咨询、软件租赁、许可等)
  • 广告服务、工程咨询等服务进口
  • 代扣范围内的特定境内业务

重要区别:从海关进口货物缴纳的增值税不属于KDV2——向海关缴纳,在KDV1中作为抵扣项列示。KDV2不是货物进口申报;而是履行税务责任的凭证。通过KDV2申报并缴纳的税款也可在同期KDV1中抵扣。

总结:

业务申报说明
货物进口(实物)向海关缴纳,KDV1中抵扣以GVB为依据
境外服务进口KDV2(以责任人身份)+ KDV1中抵扣双向处理
境内常规销售/采购KDV1标准流程

4. 增值税退税——何时产生?

纳税人进口缴纳的增值税,如果超过后续期间应纳增值税,会通过抵扣机制逐步消化。但某些情况下完全无法抵扣或不足以抵扣——此时根据3065号法律第32条产生退税权利。

产生退税的典型情形:

  • 出口免税(第11条)范围内的货物/服务出口
  • 视同出口销售(如自由区交付)及行李贸易
  • DİİB(内销加工许可证,Dahilde İşleme İzin Belgesi)范围内的出口记账交付
  • 外交免税、运输免税等完全免税情形(第13、14、15条等)
  • 投资激励证书项下的机械设备交付(符合法定条件)

退税可现金领取或抵缴税款/社保债务。对多数纳税人而言,抵缴更快见效。

5. 出口免税与进口增值税退税

根据3065号法律第11条,从土耳其出口到境外的货物及向境外客户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由于这是完全免税,出口商如果无法通过抵扣抵消出口货物中包含的增值税(含进口增值税),可申请退税(第32条)。

典型流程:

  1. 进口 → 海关缴纳增值税(GVB)→ KDV1中抵扣。
  2. 同期或后续期间出口 → 不产生应纳增值税(免税)。
  3. 无法抵扣的增值税累积 → 申请退税。

6. 增值税退税申请流程

基于税务总局(Gelir İdaresi Başkanlığı, GİB)指南和增值税一般实施公告,一般流程:

  1. 确定权利产生期间(出口离境日期、实际出口期间)
  2. 在KDV1申报中填写**"应退增值税"**栏
  3. 退税档案准备:GVB、海关出口申报单、销售发票、可抵扣增值税清单、承担增值税清单
  4. 退税申请书(通过互联网税务局电子提交)
  5. KDVİRA系统检查(税务局自动化控制)
  6. 根据门槛要求提交注册会计师鉴证报告或接受税务检查(门槛根据法规变动——需查询GİB最新公告确认当前限额)
  7. 如有缺失文件,补充材料
  8. 抵缴或现金退税决定
  9. 如有异议,可走和解/诉讼途径
  10. 退税到账后在相关期间账簿中冲减退税金额

时间取决于档案复杂程度、文件完整性及检查类型。需经税务局审核;不保证"必然获批"。

7. DİİB的增值税优势

在内销加工许可证(Dahilde İşleme İzin Belgesi, DİİB)范围内进行的进口——只要满足许可证条件——增值税可通过延期-核销或退税机制退还给出口商。这样出口产品的进口投入不承担增值税成本。

详情参见内销加工制度指南。

8. 常见5大错误

  1. 未保留GVB原件 — 复印件不被接受用于抵扣/退税;遗失需向海关申请认证副本,流程延长。
  2. 直接申请退税而非先抵扣 — 应先在KDV1中尝试抵扣;不足部分才申请退税。不可跳过此顺序。
  3. 错误期间抵扣 — 抵扣时点依据GVB缴纳/登记日期;延至次年如超过第29/3条期限,抵扣权丧失。
  4. 投资货物增值税在不同期间抵扣 — 固定资产进口的抵扣也应在应税行为发生期间;不应推迟至资本化期间。
  5. 个人进口尝试抵扣 — 非增值税纳税人的自然人进口缴纳的增值税无法抵扣/退税。

9. 常见问题

Q1:GVB遗失怎么办? 向相关海关申请认证副本。如账簿和申报已完成,抵扣权利保留;但检查时需出示原件。

Q2:进口了但尚未销售,现在就抵扣增值税吗? 是的。抵扣权利不取决于销售,而取决于应税行为和凭证入账。入库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在缴纳期间抵扣。

Q3:无DİİB进口,后来出口了——能退税吗? 可以。即使无DİİB,实际出口属于第11条免税范围;出口货物对应的承担增值税(含进口增值税)根据第32条可申请退税。

Q4:注册会计师报告何时必需? 退税金额超过特定门槛时需提交注册会计师鉴证报告;低于门槛可能仅需申请书和清单。门槛金额由GİB年度公告更新——申请前需在GİB网站确认最新限额。

Q5:退税最长期限是多久? 退税权利须在相关期间次年年初起两年内申请(公告依据)。超期权利丧失;请据此规划。

Q6:个人进口有增值税退税吗? 没有。非增值税纳税人在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属于最终消费者税负;不存在抵扣或退税。

10. 结论

进口增值税设计正确时,对企业而言不是成本而是资金占用;流程结束后通过抵扣或退税收回。三个关键点:

  • GVB原件 + 正确期间抵扣
  • 有出口时建立第11条/第32条链条
  • 明确区分KDV2与KDV1(货物进口 ≠ KDV2)

为从源头正确构建退税档案,建议与注册会计师和授权海关咨询师合作。不是逃避缴纳,而是正确收回的增值税,保护进口商现金流。


参考资料

访问日期:2026年5月12日

法律声明:本指南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咨询。增值税退税流程需经税务局审核;具体退税金额和时间请咨询授权注册会计师。请通过GİB和官方公报定期跟踪法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