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查验与取样:权利、费用、异议
更新:2026-10-13· 阅读约 11 分钟· Türkçe 原文
快速摘要
**海关部门可以查验货物并取样化验以核实申报的真实性;查验、取样和化验费用由申报人承担。** 4458号海关法第65条和第66条规定了这一权力和费用规则。单项报关单中部分查验结果适用于全部货物,但申报人可以要求全面查验(第67条)。对化验结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出书面异议,第二次化验结果在技术性质方面具有终局性(第243条)。
进口商最担心的消息之一就是:"您的报关单已被抽中查验。"集装箱被打开,海关官员将货物与申报进行比对,必要时取样。样品送往实验室,在结果出来之前货物开始等待。在这个过程中谁支付什么费用、有哪些权利以及如果化验结果对您不利该怎么办,对大多数进口商来说都不清楚。
本指南根据4458号海关法的原文和海关条例的相关条款,逐步说明查验和取样流程。关于决定报关单走哪个通道的风险分析,可以参考我们的海关通道系统文章;这里我们重点关注报关单被抽中查验后的阶段。
1. 海关部门的查验和取样权力
根据海关法第65/1条,海关部门可以做两件事来核实申报的真实性:
- 检查与报关单相关的和附在报关单上的文件,为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可以要求申报人提供其他文件。
- 查验货物,并为详细查验或化验目的取样。
第65/2条规定了查验的法律后果:如果货物已被查验,则以查验结果为准;如果未查验,则以报关单中的信息为准适用海关制度规定。也就是说,查验记录在与报关单冲突的地方是决定性文件。
2. 第二次查验和官员的责任
查验结束并不意味着程序最终关闭。根据第65/3条,海关稽查员、稽查员助理、监管员、实习监管员和海关管理负责人可以随时对已查验和已完成手续的货物进行第二次查验。同样的人员有权在各个阶段监督海关手续。
第65/4条规定,进行检查和查验的人员对海关税款的计算或免税规定的适用,根据情况单独或连带负责。对进口商来说,这的实际意义是:查验记录中的认定在后续检查中也可以作为无争议的依据。如果您在记录中看到不完整或错误的认定,当场提出异议比事后纠正要容易得多。
3. 查验在哪里进行,谁可以在场?
根据第66/1条,货物查验在海关部门允许存放的地点或保税仓库进行。在这些地点以外进行查验的程序和原则由条例规定。
根据第66/3条,申报人可以在货物查验和取样时在场。海关部门认为适当时,为便利手续可以要求申报人在查验或取样时在场或派代表。实践中这一权力通常由海关报关行使用;报关行在查验时在场既可以加快开箱和分拣工作,也可以一起检查记录用语。
4. 部分查验和全面查验的区别
并非每次查验都打开全部货物。第67条规定了部分查验结果如何适用:
| 情况 | 规则 | 依据 |
|---|---|---|
| 报关单只有一项,货物部分查验 | 查验结果适用于报关单项下的全部货物 | 法律第67/1条 |
| 申报人认为部分结果不适用于剩余部分 | 可以要求查验全部货物 | 法律第67/1条 |
| 报关单有两项或更多项 | 每项的信息视为单独申报;一项的短缺或超出不能与另一项抵消 | 法律第67/2条 |
| 同一税则号细分下且适用相同税率的货物 | 视为一项 | 法律第67/2条 |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查验的双向作用。例如,如果一百箱中打开五箱发现与申报不符,差异可以在单项报关单中扩展到全部。反之,如果您知道产品彼此不同,您有权要求查验全部。哪种方式风险更小取决于货物的同质性;请与您的海关报关行一起做出这个决定。
5. 何时以及如何取样?
根据海关条例第198条的公布文本,取样程序如下:
- 样品应考虑货物特性和TSE标准(如有),在货主或代表在场的情况下,由负责查验的官员连同对照样品一起提取。
- 为提取的样品和对照样品编制取样记录,并由业务负责人、申报人或代表签字。记录副本送往实验室。
- 对于准备零售的、密封包装的货物,最小包装视为样品。
- 如果无法按规定从货物中取样,或取样会损坏货物,则将货物整体送往实验室。
- 样品容器贴标签并加封;标签、报关单和封条上的官员身份信息必须一致。
第199条要求样品应能代表申报的货物,且数量至少足够进行两次化验。海关部门无义务为所取样品支付费用(条例第199条和法律第66/4条)。
第200条规定了一项重要的程序保障:事后发现未按规定提取或未按规定寄送的样品所做的化验结果无效。这一规定是您在签署记录和封条信息之前阅读的法律依据。货主或代表不能直接向实验室寄送海关申报货物的化验样品;实验室也不能接受。
6. 哪些货物送实验室化验?
海关条例第196/1条的公布文本规定,以下情况进行实验室化验:
- 土耳其海关税则表第27章(27.01至27.05和27.16除外)、第28、29章以及32.08和39.01至39.15税号下的货物散装进口,
- 除这些货物外,列入条例附件23清单的货物,
- 为确定海关税款、适用免税或确定贸易政策措施,查验官员无法确定货物的税则统计号,
- 需要确定加工农产品在成分表中的位置。
第三项是进口商最关心的。也就是说,对HS编码不确定的官员可以将货物送去化验。关于归类错误导致的处罚风险和正确确定HS编码,请参考我们的如何查找HS编码指南。
同一条款也提供了一些便利。根据公布文本,已在实验室化验、未脱离海关监管且未与其他货物混合的货物不再送化验。对于进口具有连续性、发货人、收货人和原产地相同的货物,如果特性确定文件无差异,且化验报告距报关单登记日期不超过一年,可在报关单第44栏申报报告日期和编号,采用旧化验结果。这些便利的当前条件可能在条例中后续有所变化,因此应用前应确认最新文本。
7. 谁支付什么?费用表
第66条的费用规定很明确,对进口商没有例外:
| 费用项目 | 谁支付 | 依据 |
|---|---|---|
| 将货物运至查验地点 | 申报人 | 法律第66/2条 |
| 查验和取样所需的装卸 | 申报人 | 法律第66/2条 |
| 样品的包装和寄送 | 申报人 | 法律第66/2条 |
| 在海关实验室或外部进行的化验和检查 | 申报人 | 法律第66/4条 |
| 样品本身 | 不支付补偿 | 法律第66/4条 |
| 化验费 | 按条例中的收费标准收取 | 法律第66/6条,条例第197条 |
化验费的当前金额请查看贸易部公布的最新收费标准。由于数字会变化,本指南不写当前金额。在总成本中,仓储、滞期费和等待费用也占一部分。关于这些,可以阅读我们的预防滞期费和滞箱费成本文章。
8. 化验结果如何通知您?
根据条例第203条的公布文本,第一次化验结果由相关官员在化验报告下方签字并让申报人签字确认,如无法做到则以书面通知。这个日期是对化验报告提出异议的起算日。因此请记下您签署通知的日期,并从该日起计算异议期限。
9. 对化验结果提出异议:15天期限和第二次化验
根据海关法第243条,对通知给相关人员的海关税款计算所依据的化学化验结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海关和监管总局提出书面异议。程序如下:
- 异议申请书面提交给相关总局。
- 在进行第一次化验的海关实验室,由除进行第一次化验的化学家以外的两名化学家进行第二次化验。
- 应要求允许非海关化学家的观察员化学家在第二次化验时在场。
- 如果对化学家不超过三人的实验室进行的化验提出异议,第二次化验在至少有两名化学家的最近海关部门的实验室进行。
- 第二次化验结果在确定货物技术特性和性质方面具有终局性。
最后一项非常重要:第二次化验结果在技术性质方面具有终局性,因此必须完整且及时地提出第一次异议。对于具有广泛法律后果的税则、价格或处罚争议,需要另外评估异议和诉讼途径。为此可以参考我们的海关异议和诉讼程序指南。
10. 化验后的样品:放弃给海关的风险
第66/5条规定了一个关键期限:化验后剩余的样品如在化验结果通知相关人员后一个月内未领取,视为放弃给海关。如果有第二次化验的可能,保留剩余样品或与实验室书面确认情况是有益的。
11. 查验后报关单撤销和货物放行
第64/1条规定:如果海关部门已通知申报人货物将被查验,在收到查验结果前不接受撤销报关单的请求。也就是说,收到查验决定后"撤销报关单重新申报"的途径是关闭的。
货物放行则依据第69条。如果货物符合适用制度的条件,海关部门放行货物;未缴纳海关税款或未提供担保不放行货物(第69/3条)。对于等待化验结果的货物,提供担保后放行的可能性应根据争议性质与您的海关报关行评估。关于担保程序,也可以参考我们的相关指南:海关担保的提供和解除。
12. 降低查验和化验风险的准备清单
以下步骤不是法规强制要求,而是从上述规定得出的实用措施:
- 进口前明确HS编码;如不确定,考虑申请具有约束力的税则信息(BTB)。
- 在发票和装箱单中完整写明产品描述、成分和用途;官员无法确定的税号会送去化验。
- 向供应商索要显示产品技术特性的文件(分析证书、安全数据表、技术说明书)。
- 定期进口时保存旧化验报告,并与报关行确认该报告是否可以申报。
- 确保您的报关行在查验时在场;在签署取样记录和封条信息前阅读。
- 记录化验结果通知日期,并在日历上标注15天异议期限。
- 将查验地点的仓储和等待成本纳入预算。
对于您不想自行决定的化验、HS编码或价格争议,可以从我们的咨询页面请求支持。
13. 常见问题
问1:取样时他们会支付货物费用吗? 不会。只要样品按现行规定提取,海关部门无义务为样品支付补偿(法律第66/4条)。
问2:查验时我必须在场吗? 在场是您的权利。海关部门认为适当时可以要求您或您的代表在场(法律第66/3条)。实践中这项任务通常由海关报关行承担。
问3:单项报关单中打开几箱结果不利。适用于全部吗? 是的,单项报关单中部分查验结果适用于全部货物。如果您认为这个结果不适用于剩余部分,可以要求查验全部(法律第67/1条)。
问4:对化验结果多长时间内可以提出异议? 对海关税款计算所依据的化学化验结果,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海关和监管总局书面提出(法律第243条)。
问5:如果第二次化验结果也对我不利怎么办? 第二次化验结果在货物技术特性和性质方面具有终局性(法律第243/3条)。税则或税款争议的其余法律方面需另外评估异议和诉讼途径。
问6:我可以自己将样品送到实验室吗? 根据海关条例第200条的公布文本,货主或代表不能直接向海关实验室寄送海关申报货物的化验样品;实验室也不能接受。
问7:化验后剩余的样品怎么办? 如在结果通知相关人员后一个月内未领取,视为放弃给海关(法律第66/5条)。
问8:被抽中查验后可以撤销报关单吗? 如已通知将进行查验,在收到查验结果前不接受撤销请求(法律第64/1条)。
14. 行动清单
- 当您的报关单被抽中查验时,向报关行询问查验地点和时间。
- 在查验时在场或指定授权代表。
- 阅读并签署取样记录、标签和封条信息。
- 如果部分查验结果不能代表全部货物,要求全面查验。
- 记录化验结果通知日期,并在日历上标注15天异议期限。
- 如要提出异议,向海关和监管总局书面提交申请。
- 检查剩余样品是否需要在一个月内领取。
15. 免责声明
本指南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能替代法律、财务或海关报关咨询。海关法条款引自原文;海关条例条款基于官方公报2009年10月7日第27369号(增刊)的公布文本,由于后续修订,条款内容和收费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在对具体查验、化验或异议程序做出决定之前,请与您的授权海关报关行和财务顾问确认;从mevzuat.gov.tr和贸易部网站查看最新文本。